法律顾问----郗尹逵律师

       郗尹逵律师任职于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该所1999年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为西安市司法局直接管辖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该所现有执业律师8人,实习律师3人,行政辅助人员2人,办公地点位于西安市友谊东路334号测绘大厦C座。业务范围包括民事商事代理、行政刑事代理、刑事辩护、见证、非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郗尹逵律师担任该所主任并兼任西安市律师协会理事。
       郗尹逵律师历任党政机关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中专教师、金融管理机关法律顾问等多种职业,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都很丰富。郗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已有15个年头,长期的实践活动使他积累了丰富的职业经验,办案技巧日臻成熟。
       郗律师曾担任西安市金融体制改革办公室专职法律顾问整整四年。期间,每年承办30多件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案件类型既包括普通的借贷纠纷案件, 也包括案情复杂, 专业性很强的票据纠纷案件。其中最有影响的, 一是西安市未央区谭家信用社诉三原县人民银行资金市场的拆借纠纷案,二是西安市雁塔区辛家坡信用社诉开封信托公司西安证劵部委托经营国债案。前者涉案金额2200多万, 后者涉案1300多万。两案均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均以全面胜诉告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在第一案中,郗尹逵律师通过在二审程序中的据理力争,不仅维护了谭家信用社所主张的继续追索拆借资金本息的权利,还促使省高院撤销了西安中院对该信用社处罚1100万元的错误决定。
       郗尹逵律师特别擅长刑事辩护业务。2003年夏天,郗律师在一宗贪污案的二审诉讼活动中,担任被告刘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郗律师详细查阅分析了一审案卷,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极不严肃,遂冒着酷暑,从西安赶到汉中,又冒着雷雨和泥石流的危险, 从汉中驱车宁强,会见了被告刘某和多个证人,取得了大量有利于被告的证言和其他证据,据此写出了非常详实有力的辩论意见,从而促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将刑期从11年改为5年。
       2004年至2005年,郗律师承办另一宗非法出具金融票据案的辩护业务。接受委托后,郗律师多次会见被告,听其诉说原委,并多方询问知情人,深入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全面滤析多项证据,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为被告做罪轻辩护。 最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郗律师的辩护意见,讲一审14年的判决改为8年。
       此外,2003年和2007年,郗律师还担任两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辩护任务,两主犯肖某和袁某分别被判15年和12年有期徒刑。
       2006年7月份以来,郗律师连续担任陕西省福建商会常年法律顾问。三年来,郗律师为商会提供了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一.为商会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合作起草文件。

       二.为会员企业无偿起草供货合同,贷借合同,劳务用工合同。

       三.为会员企业举办防范合同风险的法律知识讲座。

       四.免费开展法律咨询,包括现场咨询和电话咨询。

       五.为会员企业代理诉讼业务。典型的有以下几宗:

       A. 2008年2月,为陕西宏昌物资公司代理一宗获额纠纷案,追回贷款50万元,违约金10万元。

       B. 2007年11月,为陕西宏昌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一老乡(闽籍)发律师函并参与交涉,追回货款90万元。

       C. 2008年,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满于陕西金康实业公司对其起诉,另案起诉金康公司, 以所供钢材质量有问题为由,索赔100万元。郗律师 代金康公司应诉。在一审,二审两个回合中,郗律师明察秋毫,明辨真伪,巧妙利用原告证据中的破绽和矛盾进行逻辑推理,戳穿其伪造证据的真相,促使两级法院相继驳回原告起诉。

       D.2008年5月至2009年6月,郗律师代理陕西塔星石材有限公司诉西安市东郊一家很有影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在没有验 收单的情况下,郗律师动员并陪同办案法官现场测量, 迫使对方承认事实,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使塔星公司几欲落空的债权得以实现。

      联系方式:
      电 话:87891512
      传 真:029-87816221
      地 址:西安市友谊东路334号测绘大厦C座